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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许可证更新和管理程序


1       目的

1.1   为更好管理大富科技及集团子分公司环境,以使公司生产运营活动环保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集团下属分子公司。

3       定义

3.1   环境许可证: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生产正常合法运行,避免因漏办环保许可手续而受到政府处罚、客户不符合而带来损失(严重时会导致停工、停产,甚至工厂关门)。

3.2   本程序定义的环境许可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批复、三同时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环境守法证明。

3.3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       职责

4.1大富科技安保办职责

4.1.1  负责建立/修订本程序文件;

4.1.2  负责办理大富科技或指导、协助下属分子公司办理相关环境许可证;

4.1.3  负责对应政府环境许可相关监督检查;

4.1.4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各公司环境许可证持有情况;

4.3 其他分子公司/部门职责

4.3.1   质量部负责搜集环境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定期做符合性评价;

4.3.2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贯彻执行本程序文件,办理有疑问及时咨询大富科技安保办或政府相关部门;

4.3.3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取得相关环境许可证,及时扫描一份给大富科技安保办存档;

4.3.4   各分子公司生产部门严格按照环境许可证要求开展生产活动,在水、气、声、固废排放不确定或新建相关处理设施时,及时咨询安保办。

5       程序

5.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批复

5.1.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1.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5.2.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5.2.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1.3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选择有资质单位;

5.1.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1.5   政府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取得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5.1.6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 三同时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及批复

5.2.1   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

5.2.2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5.2.3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工程合同必须存档。

5.2.4    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检查。

5.2.5   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取得环保局颁发的“试运转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5.2.6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5.2.7   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5.2.8   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环保局验收。

5.3 排污许可证

5.3.1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5.3.2   工业企业初次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排污口编号、机构代码、法人、环保负责人、联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环保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表》复印件(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新建污染物防治设施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检查批准试运转的,应提交《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工业废物处理协议;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7)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3.3   设施无《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通知书》,无法办理正式排污许可证时,可申请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提交材料参考5.3.2

5.3.4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可取得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5.4 环境守法证明

5.3.1   企业填写《出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5.3.2   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表》

(3)《工业废水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4)《工业废气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5)《噪声排放监测报告》

(6)《固体废物处理协议》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3.3   环境守法证明必须存档,期限10年。

6       相关文件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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